在线咨询
特别推荐律师詹惠玉
网站首页|聘请律师|婚姻家庭|合同债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物业|知识产权
聘请律师
合同债务
知识产权
房产物业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法律资讯

汕头专业律师网

网  址:http://www.flw365.com

联系人:詹惠玉律师 

邮  编:515041

电  话:13502751986 

邮  箱:13502751986@139.com

地  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65号诚融大厦10楼粤威律所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服务范围 » 聘请律师 »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及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
 
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及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

作者:汕头专业律师网(www.flw365.com)

 

汕头专业律师网(www.flw365.com)答:

 

答:《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 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分类:聘请律师      时间:2015-01-05
 
网站首页|聘请律师|婚姻家庭|合同债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物业|知识产权
中国法院网法律快车北大法宝公安部通缉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身份证核查